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完善管理制度 加大处罚力度

发布时间:2024-04-28 07:55:15 来源: sp20240428

  □ 本报记者 朱宁宁

  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今天首次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受国务院的委托,文化和旅游部部长胡和平对修订草案作说明。

  现行文物保护法于1982年11月公布,曾作过5次修正,2002年作过1次全面修订。这部法律对保护文物安全、规范考古活动、加强文物管理利用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新时代文物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文物保护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适应文物事业发展需要,亟须对文物保护法作出修订。”胡和平介绍说,此次修订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总结提炼各地成熟有效的经验做法,将各方形成共识的内容上升为法律规定。

  修订草案在保持章节框架不变的情况下,将条文由现行的80条增至92条。

  坚持保护第一完善保护管理制度

  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了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将一些实践证明有效的制度上升为法律。

  修订草案增加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制度、地下文物埋藏区和水下文物保护区制度;要求在旧城区改建、土地成片开发中,对相关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资源先行调查认定,未经调查不得开工建设;加强建设工程中地下文物保护,增加文物部门妥善处置考古文物保护与建设工程关系的规定;完善生产建设中发现文物和处置报告制度;加强对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的管理。

  为确保文物安全,修订草案进一步强化了政府责任,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确保文物保护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养予以补助,采取适当方式支持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加强对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的动态管理和信息化建设。

  同时,修订草案加强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力度。增加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程序,以及认定后的报告和备案制度;要求对该类不可移动文物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并纳入相关规划。

  为堵住管理漏洞,防止文物损毁流失,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应当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文物收藏单位不得征集、购买来源不合法或者来源不明的文物;禁止馆藏文物抵押、质押。

  妥善处理保护和利用之间关系

  在推动文物合理利用方面,修订草案新增多处规定。

  修订草案规定,国家鼓励文物保护利用研究,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合理利用文物资源,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产品与服务。同时规定,国家鼓励加强文物保护数字化工作,推进文物资源数字化采集和展示利用。

  修订草案鼓励以建立博物馆、纪念馆、保管所、考古遗址公园等方式,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展示文物价值,开展宣传教育。同时,鼓励文物收藏单位积极作为,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并为有关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修订草案规定,文物保护单位尽可能向社会开放,合理确定游客承载量,并向社会公布。此外,还对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提出要求,明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并规定了法律责任。

  加大处罚力度有效打击违法行为

  加大对文物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是此次修订工作的重点之一。

  修订草案规定文物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执法部门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的措施;补充完善有关法律责任,如增加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吊销许可证书等;增加行政处罚类型,设定不同档次的处罚,并相应提高罚款额度;对于单位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增加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的规定。

  同时,修订草案明确,人民检察院可以对有关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本报北京10月20日讯

  (法治日报) 【编辑:李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