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fer被撤回,毕业生该何去何从

发布时间:2024-04-29 18:38:00 来源: sp20240429

4月24日,“特斯拉被曝毁约应届生”话题登上热搜,引发广泛关注。据报道,受影响的应届毕业生在春招即将结束时被通知毁约,特斯拉方面提供了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此外,在社交平台上,还有多名网友表示拿到入职Offer后遭到特斯拉单方面解约(据4月25日澎湃新闻)。

签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下称“三方就业协议”)又毁约,这样的事情其实每年都有,其中既有用人单位毁约的,也有毕业生毁约的。今年,这一毁约事件之所以受到社会热议,究其原因,除了涉及学生人数较多外,更在于就业难的大背景。因此,如何避免激化毁约矛盾?应届生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下几个问题有必要先厘清。

首先,用人单位可以毁约吗?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如何承担?民法典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当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发生当事人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三方就业协议”中,多有特定情形发生时可以解除协议的条款。但是,毁约并非没有限制。法律上认定“情势变更”的前提是“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这就是说,如果合同成立的基础发生变化非客观原因,而是用人单位自身失误导致,其毁约得不到法律认可。如果想要得到公众认可,用人单位可以在保守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对毁约背景作出更为详细的解释,双方也应事先对违约责任作出约定。必要时,劳动监察部门也可作相关调查、披露,以回应公众合理质疑。

其次,当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应当依据什么法律维权?应届毕业生与企业发生纠纷,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应届毕业生与学校、就业单位签署“三方就业协议”。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签订的,表明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而“三方就业协议”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不能适用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属于依法成立的民事合同,应当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三方就业协议”,应承担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当协议中没有约定明确的违约责任条款时,则要从对学生造成损失的角度来考虑赔偿。但在学生没有提供劳动的情况下,判断其损失是个难题。第二种情况是用人单位向毕业生发出录用通知书,未签署“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如果用人单位在已经发出Offer的情况下,突然毁约,显然损害了学生的信赖利益,想要追究其责任,可从用人单位的缔约过失责任的角度去寻求法律依据。

当特定情形出现时,用人单位可以毁约,这是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利,但法律责任不能免除。“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考虑到毁约给毕业生就业造成的极大困难,负责任的企业应将毁约作为最后的选择。应届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应该如何得到切实保障,这是第三个需要思考的问题。据报道,有人就曾提供调岗选择和解约赔偿两种方案供毕业生选择,尽可能将对毕业生的伤害降至最小,这是值得鼓励的善意。作为用人单位,应该充分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认真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良好的企业形象和声誉。作为劳动者,也应该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面对被毁约时做好证据收集、与用人单位协商、寻求法律援助等工作。

高校毕业生就业关系民生福祉、经济发展和国家未来。一个社会只有把促进青年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尽力营造一个公平、正义、诚信的就业环境,才能帮助毕业生迈好走向社会的第一步。

来源:检察日报

(责编:马昌、温璐)